干部素质提升年|财资小课·第29期 国务院国资委网站五大互动热点

发布时间: 2026-08-03

近期,国务院国资委通过政务咨询栏目,对国资监管领域各类实务疑问作出权威解答。本期精选五条关注度高、点击量高、实用性强的热点问题进行分享推送,助力集团相关业务人员精准掌握监管要求,规范日常业务办理流程。

一、关于32号令31条第二项是否适用于有限合伙企业受让相关问题的咨询

问题:《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32号令)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规定,同一国家出资企业内部重组整合,经集团决策,可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请问:同一集团内二级全资公司将其持有的参股公司8股权,转让至集团全资控股的有限合伙企业(产业引导基金),是否适用上述规定?如不适用,是否必须进场公开挂牌?

回复:《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2号)规范的对象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制企业,不包括有限合伙企业。企业国有产权不能通过非公开协议方式转让给有限合伙企业。

二、关于合伙企业控股公司是否应适用32号令相关问题的咨询

问题:国有二级公司作为唯一普通合伙人,与另一公司共同设立其控制的合伙企业,并由该合伙企业控股目标公司(国有二级公司实际控制目标公司)。根据此前答复,转让合伙企业份额或合伙企业转让目标公司股权不适用32号令,但目标公司本身(如增资扩股、转让所持其他公司股权等)是否应纳入32号令管理?

回复:《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2号)规范的对象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制企业。有限合伙企业资产交易管理按照国家出资企业相关管理规定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再投资的公司发生增资、股权转让时,该公司的国有股东代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和委派单位的指示在股东会等决策程序上发表进场交易意见,维护国有资产权益,最终以股东会决策意见为准。请结合实际情况自行判定。

三、关于公司股东为国有独资有限合伙企业增资是否适用32号令相关问题的咨询

问题:请问企业本身为公司制企业,但其最大股东为有限合伙企业,该有限合伙的GP和LP向上穿透为同一家国有独资公司。这种情况下企业进行增资,该企业是否应被认定为国有控股企业,需要遵循32号令的相关要求?

回复: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2号)规范的对象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制企业。

根据您提供的信息“企业本身为公司制企业,但其最大股东为有限合伙企业,该有限合伙的GP和LP向上穿透为同一家国有独资公司。”上述信息有限,无法判断该企业是否为国有控股企业。

对于其增资是否进场问题,该公司的国有股东代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和委派单位的指示在股东会等决策程序上发表进场增资意见,维护国有资产权益,最终以股东会决策意见为准。

四、关于《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条款理解相关问题的咨询

问题:《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第三条“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如何理解? 

回复:根据《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46号)第三条规定,未履行职责,是指未在规定期限内或正当合理期限内行使职权、承担责任,一般包括不作为、拒绝履行职责、拖延履行职责等;未正确履行职责,是指未按规定以及岗位职责要求,不适当或不完全行使职权、承担责任,一般包括未按程序行使职权、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等。关于如何确定责任划分,应当采取查阅文件、谈话等措施取证,并根据事项的经济实质和核查结果综合研判认定相关人员责任,确保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规。

五、关于国资发财评规〔2021〕18号文中关于“担保”范围相关问题的咨询

问题:国资发财评规〔2021〕18号文中提及“分类管控资产负债率,保持合理债务水平严格对外担保管理,对有产权关系的企业按股比提供担保,原则上不对无产权关系的企业提供担保,严控企业相互担保等捆绑式融资行为。”其中担保的范围主要指哪些呢?人保保证担保,还是物保(质押、抵押等)?

回复:融资担保主要包括中央企业为纳入合并范围内的子企业和未纳入合并范围的参股企业借款和发行债券、基金产品、信托产品、资产管理计划等融资行为提供的各种形式担保,如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抵押、质押等,也包括出具有担保效力的共同借款合同、差额补足承诺、安慰承诺等支持性函件的隐性担保,不包括中央企业主业含担保的金融子企业开展的担保以及房地产企业为购房人按揭贷款提供的阶段性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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