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素质提升年|财资小课·第28期 劳务派遣、劳务外包、人力资源外包服务的业务区分
发布时间: 2026-07-31
当前灵活用工模式广泛应用于各行各业,劳务派遣、劳务外包、人力资源外包服务三类业务场景极易混淆,业务实质、资质要求、人员管理权责与涉税、账务处理规则差异显著,一旦界定不清,极易引发合同合规风险、增值税计税偏差等系列财税问题。本期财资小课聚焦劳务派遣、劳务外包、人力资源外包服务核心差异,结合财政部、税务总局2026年最新公告及现行会计准则、税收文件,系统梳理业务判定标准、计税规则与会计核算要点,清晰拆解实操难点。
一、业务含义区分
劳务派遣是指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劳务派遣公司,为了满足用工单位对各类灵活用工的需求,将员工派遣至用工单位,接受用工单位管理并为其工作的服务。
劳务外包是指企业将其部分业务或职能工作发包给相关的机构,由该机构自行安排人员按照公司要求完成相应的业务或工作。
人力资源外包服务是指企业根据需要将其人力资源部门的全部或部分工作外包给专门的人力资源管理公司,由人力资源管理公司代为办理人员招聘、档案管理、落户、社保开户、发放工资、培训等工作。
差异辨析:
①适用法律依据不同:劳务派遣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劳务外包则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规范约束。
②经营资质要求不同: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企业,必须依法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劳务外包服务商一般无需专项行政许可,仅承接特殊业务时,需对应行业专项资质。
③人员管理主体不同:劳务派遣核心是“派人”,派遣员工与劳务派遣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日常工作由实际用工单位直接管控。劳务外包核心是“包活”,发包方仅验收最终工作成果,不直接参与承包方人员的日常管理。人力资源外包服务核心是“包事”,服务人员与实际用工单位同时存在劳动关系与实际用工管理关系。
二、涉税政策规定
“劳务派遣服务”涉税政策: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相关规定: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的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
“人力资源外包服务”涉税政策: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该公告的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对“人力资源服务”的征税范围进行了重新界定,明确其包括公共就业、劳务派遣、人才委托招聘等,并删除了“劳动力外包”的内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官网“12366问题集”栏目:关于2026年1月1日起,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其受客户单位委托代为向客户单位员工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十七条规定,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与之相关的价款,包括货币和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对应的全部价款,不包括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的销项税额和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其受客户单位委托代为向客户单位员工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不属于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与之相关的价款,不确认为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的销售额。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应当就其取得的销售额,向服务购买方开具发票。委托方实际发生的人力资源服务费、工资薪金和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按照企业所得税有关规定扣除。
三、会计核算实操
《企业会计准则——职工薪酬》规定,应付职工薪酬会计核算包括了支付给“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或未由其正式任命,但向企业所提供服务与职工所提供服务类似的人员,包括通过企业与劳务中介公司签订用工合同而向企业提供服务的人员”的费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三条规定,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从会计核算层面分析,劳务派遣人员归属于用工单位职工范畴,相关人员及对应支出可参照本单位自有员工,按实际业务用途进行成本费用归集。账务核算主要分为两类情形:一是支付给劳务派遣服务机构的服务费,计入“管理费用”;二是直接发放给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薪金,通过“应付职工薪酬”核算。


